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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獎章之請頒,由國家安全局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請局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但如有維護特種勤務工作或人員安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2.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國家安全局副局長擔任,委員六人至十人,由國家安全局指定或遴聘適當人員組成。
  3. 第一項之審查,得請相關人員或請頒機關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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