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3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每二年核定自身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同樣地,行政院直屬機關也應每二年提交自身、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及所管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以供主管機關核定。而直轄市、縣(市)政府則需每二年提交自身、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以及所轄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同樣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定。此外,直轄市及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每二年需提交自身的資通安全責任等級,提交給所在區域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再由其彙送主管機關核定。至於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則需每二年核定自身、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及所管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並提供給主管機關備查。如果各機關因組織或業務調整而需要變更原資通安全責任等級,或有新設機關時,應即遵循前述規定進行等級的變更程序。最後,根據第7項的規定,進行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的提交或核定時,如果在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內部有必要另列與該機關不同等級的情況,可以根據業務性質來考慮,並依據第4條至第10條的規定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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