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