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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准外,應親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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