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至遲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逾期仍不照辦,新任人員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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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至遲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逾期仍不照辦,新任人員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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