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府機關首長交接(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 本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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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機關首長交接(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 本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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