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府機關首長交接(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 本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