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所屬職員名冊及工作內容。 三、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四、財物事務總目錄。 五、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