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七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一份接收人存,一份函復移交人,五份函報行政院核定,俟行政院核退二份後,一份存本機關檔案室,一份存人事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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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七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一份接收人存,一份函復移交人,五份函報行政院核定,俟行政院核退二份後,一份存本機關檔案室,一份存人事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