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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2.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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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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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enn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第6條第1項 第4款、第5款為結果犯
aimer4779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13司律) 1、關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之主管或監督事務,應依各機關的組織法規或相關法令予以認定。(111年台上字第2號)。 2、公務員與圖利之對象仍有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的可能。(104年台上字第3895號) 3、第四款「違背法令」僅指與執行該項職務有關之法令;第五款「違背法令」除了與執行該項職務有關之法令外,尚及於所有公務員所應遵守之基本 規範。 4、不管是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和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均以獲得利益為必要。
secret3ta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而 故不依法簽報,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築 之整體用益狀態,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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