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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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II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打毒品案件常常用到本條項
III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secret3ta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10台上552
徵詢結果:被告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男子,依法規競合之例,擇法定刑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被告供出甲基安非他命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secret3ta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查獲定義:最高很多見解
有見解認為“來源是自己”也算

secret3ta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供出來源因而查獲:來源賣給被告的時間需早於本案>才能認定是本案毒品的來源

secret3ta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
主文:行為人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 成年人(非孕婦),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 ,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 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規定減輕其刑。
理由:但就量刑而言,在重法的法定最輕本刑較輕法的法定最輕本刑為輕 時,如仍得在重法的最輕本刑以上、輕法的最輕本刑之下,量定其 宣告刑,即產生重法輕罰的不合理現象。因此,在別無其他減輕其 刑事由時,量刑不宜低於輕法即毒品條例第8條第2 項所規定的最 低法定刑,以免科刑偏失,始符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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