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7 條
- 1.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2.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 3.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供出毒品來源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者減輕其刑,運輸自用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Q · 毒品案認罪或供出上游,真的能減刑嗎?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有三條減刑路線:第一項供出毒品來源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可達免刑);第二項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第三項因供自己施用而犯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第一項減幅最大但須實際查獲他人,第二項只要中途有一次審級翻供即作廢。
白話解讀
毒品案被告手上有三張其他刑案被告沒有的減刑底牌。第一張:供出上游讓警方查到人,刑度直接減輕或免除(注意是免除,等同無罪)。第二張:從偵查開始到法院每一審都認罪,刑度減輕。第三張:你只是運毒給自己用、情節輕微,可減刑。聽起來是德政,但每張牌都有一個你沒注意到的細節,搞錯就作廢。第一張要「實際查獲」,光提供情報不算。第二張的關鍵字是「歷次審判」,一審認罪二審翻供,整個減刑優惠瞬間消失。第三張的「情節輕微」由法官認定,不是你說了算。台灣監獄裡關著一大批毒品案被告,不是因為他們罪該如此,是因為他們不知道這條,或知道但用錯了。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為毒品犯罪的減刑特別規定,建立三條獨立路線:第一項供出毒品來源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二項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第三項因供自己施用而犯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三條路線的要件與舉證負擔各異,選錯路線可能讓所有努力歸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毒品案認罪到底有沒有用?▾
有用,但有兩個關鍵條件。第一,必須是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第17條第2項),從第一次警詢到歷次事實審所有審級都要認罪,少一次都不算。第二,第一項供出來源的減刑幅度遠大於第二項自白減刑,前者可以免除其刑(等同無罪),後者只是減輕。若有真正的上游可供出,優先打第一項;沒有再退而求其次走第二項,且要徹底執行不能反覆。
Q2把上游供出來,警察抓到人前我會被怎樣?▾
第一項減刑生效的關鍵是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意即警方依你的情報實際逮捕到他人。供出資訊但警方沒抓到不適用;指認的是同案的其他被告(不算其他正犯)也不適用。供出來源前先與律師確認情報品質,電話、地址、交易模式越具體,查獲機率越高,減刑機會越大。
Q3我只是運毒給自己吸,算情節輕微嗎?▾
這是108年增訂的第17條第3項,專門處理運毒自用這種介於施用與販賣之間的情境。情節輕微由法官綜合運送量、目的、是否真為自己施用、是否獲利等判斷。本項是得減輕(法官有裁量空間,非必減),備好施用紀錄、生活作息與無販售跡象的證據,有助法官做出有利判斷。
Q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是什麼?▾
毒品案件的減刑特別規定,建立供出來源減免、全程自白減輕、運輸自用得減三條獨立路線。
Q5毒品案自白減刑的要件是什麼?▾
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第2項),任一審級翻供即喪失,效果為減輕其刑。
Q6什麼叫『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自偵查起到各事實審(含更審)每一審級都一致認罪,中間任何空窗都會讓第2項作廢。
Q7供出毒品來源跟自首有什麼不同?▾
刑法自首是對未發覺之罪自首;本條第1項是已被查獲後供出來源換取減免,兩者平行併存。
Q8毒品案怎麼供出上游才能減刑?▾
提供居所、交易時間、聯絡方式等具體情報,使警方『因而查獲』其他正犯共犯,第1項才成立。
Q9毒品案認罪要認到第幾審?▾
從偵查到歷次事實審(含更審)每一審級都要自白,少一次第2項即不適用。
Q10運輸自用怎麼證明情節輕微?▾
備齊施用紀錄、驗尿報告、運送量小、無獲利、無販售跡象等證據供法官裁量認定。
Q11被毒品案抓了第一步該做什麼?▾
要求律師到偵訊現場(刑訴§95),律師到場前可保持緘默,再與律師決定走哪條減刑路線。
Q12第1項供出來源 vs 第2項自白減刑哪個有利?▾
第1項是減輕或免除(可達無罪),減幅遠大於第2項的單純減輕;有真實上游優先打第1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