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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護管束處分交由適當之機關(構)、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時,應由少年保護官主導,並與各該執行者共同擬訂輔導計畫及隨時保持聯繫;少年有前條第四項或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情事時,執行者應即通知少年保護官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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