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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盟部旗組織法施行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三條所稱蒙古各盟部旗境內居住之蒙人,係指在該盟部旗境內有固定住所或繼續居住二年以上者而言,其暫行游牧者或臨時寄居者不在此限,但仍須受所在旗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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