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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盟部旗組織法施行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所稱大旗、中旗、小旗,由蒙藏委員會依其土地、人口、收支及其他各種情形定之。在未確定以前,暫由各旗自行酌認,呈由該管盟長查,轉請蒙藏委員會核定之,各特別旗應自行酌認,逕請蒙藏委員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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