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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盟部旗組織法施行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係將各旗協理、管旗章京、副章京之缺,改為旗務委員。第一任旗務委員,由札薩克慎選現任協理、管旗章京,繕具名單、履歷,呈由該管盟長咨請蒙藏委員會查轉請薦任。其特別旗應逕請蒙藏委員會查核轉請薦任。如現任協理、管旗章京不足定額,或有更換必要者,由札薩克遴選其他相當人員呈請薦任之,以後遇有缺出,即照本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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