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選舉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選舉、罷免事務之計畫、辦理及指揮、監督事項。 二、關於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罷免事務之計畫、辦理及指揮、監督事項。 三、關於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四、關於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及村、里長選舉、罷免事務及監察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省 (市) 、縣 (市) 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之擬定事項。 六、關於省 (市) 選舉委員會委員人選之提報及縣 (市) 選舉委員會委員之派充事項。 七、關於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八、關於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資格審定、選舉、罷免結果之審定及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九、關於選舉、罷免法令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事項。 十、關於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有關書件表冊之訂定與核定事項。 十一、關於選舉競選經費之查核與備查事項。 十二、關於選舉候選人、政黨競選費用補貼事項。 十三、關於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 十四、關於政黨使用電視及其他大眾傳播工具從事競選宣傳活動事項。 十五、關於總統、副總統、直轄市長選舉電視政見發表會之辦理事項。 十六、關於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及選舉資料之蒐集、運用事項。 十七、關於開票統計作業規劃及資訊業務辦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