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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 本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本會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充者,得依其職務異動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改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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