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每週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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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每週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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