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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置巡迴監察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五人至七人任期三年,餘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聘任。 巡迴監察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由本會就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得列席本會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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