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內政部雲林教養院暫行組織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院置秘書、課長、社會工作員、輔導員、課員、書記。 本院置護理師、護士、復健員。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