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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雲林教養院暫行組織規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院對於具有工作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得設庇護工場,置場長一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總員額內調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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