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暫行組織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台置秘書、課長、督察員、編輯、技士、課員、技佐、記者、導播、節目員、辦事員、節目控制員、書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