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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暫行組織規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台分設新竹台、台中台、台南台、高雄台、花蓮台、台東台、宜蘭台、轉播本台節目及負責播出地方性政令宣導節目。 前項各地區台置台長,所需人員由本台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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