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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暫行組織規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暫行編制表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總台長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一 │ ││ │第十職等 │ │ │├────┼─────────┼────┼──────────┤│副總台長│薦任第八職等 │一 │ │├────┼─────────┼────┼──────────┤│秘書 │薦任第七職等 │一 │ │├────┼─────────┼────┼──────────┤│課長 │薦任第七職等 │五 │ │├────┼─────────┼────┼──────────┤│台長 │薦任第七職等 │七 │ │├────┼─────────┼────┼──────────┤│督察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編輯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八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二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八 │內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職等 │ │等。 │├────┼─────────┼────┼──────────┤│記者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一四 │內七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職等 │ │等。 │├────┼─────────┼────┼──────────┤│導播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五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職等 │ │等 (係由本職稱尾數一││ │ │ │人計給) 。 │├────┼─────────┼────┼──────────┤│節目員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一二 │內六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職等 │ │等。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三 │ ││ │職等 │ │ │├────┼─────────┼────┼──────────┤│節目控制│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二二 │ ││員 │職等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職等 │ │ │├─┬──┼─────────┼────┼──────────┤│人│主任│薦任第七職等 │一 │ ││事├──┼─────────┼────┼──────────┤│室│課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會│會計│薦任第七職等 │一 │ ││計│主任│ │ │ ││室├──┼─────────┼────┼──────────┤│ │課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合 計│一一二 │ │└──────────────┴────┴──────────┘附註: 一、現職僱用記者三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委任記者。 二、現職僱用節目控制員十四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委任節目控制員。 三、現職雇員三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四、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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