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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 (以下簡稱本總隊) 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臺灣省政府所屬移撥中央各部會之機關、事業機構及特定國營事業機構安全警衛之派遣。 二、駐在單位財產與設備危害之防止、秩序維護及員工安全之保護事項。三、駐在單位員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案件之協助調查事項。 四、違反工礦法令之協助取締事項。 五、駐在單位交辦之查緝事項。 六、其他經內政部警政署指派之安全維護事項。 本總隊於協助各派駐機關 (構) 執行其主管業務時,並受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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