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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總隊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正或警監;督察長一人,科長二人,主任二人,秘書一人,均警正;科員十六人,警佐或警正,其中十人,職務得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督察員四人,警佐或警正;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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