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總隊設六隊,各隊均冠以隊次,隊設分隊、小隊。置隊長六人,副隊長六人,均警正;警務員六人,分隊長二十人,小隊長九十五人,警務佐六人,均警佐或警正;警員八百六十七人,警佐;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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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隊設六隊,各隊均冠以隊次,隊設分隊、小隊。置隊長六人,副隊長六人,均警正;警務員六人,分隊長二十人,小隊長九十五人,警務佐六人,均警佐或警正;警員八百六十七人,警佐;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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