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組織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所置課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主任一人,警正;保防管理員一人,警佐或警正;課員二十二人,技士二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民防指揮管制中心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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