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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組織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所為應防情勤務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置中繼臺五臺,各臺應冠以各地區之名稱。置臺長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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