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兼任之,委員三十三人至三十七人,由召集人就本院政務委員、相關機關與災區縣(市)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派(聘)兼之。其中災民及原住民代表,合計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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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兼任之,委員三十三人至三十七人,由召集人就本院政務委員、相關機關與災區縣(市)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派(聘)兼之。其中災民及原住民代表,合計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