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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查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內政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主管消防、營建、毒化物或其他相關機關(構)之代表。 二、具有消防、刑事、鑑識、電力、建築、化學、機械、工業安全、土木、結構、法律、交通或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 三、基層消防團體代表。 四、其他團體代表。
  2.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3. 調查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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