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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查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構)、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2. 委員因故出缺者,應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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