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辦事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分二股辦事。 二、督察科。 三、後勤科。 四、訓練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第一大隊至第四大隊,分十六中隊辦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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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分二股辦事。 二、督察科。 三、後勤科。 四、訓練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第一大隊至第四大隊,分十六中隊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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