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一大隊及第二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承總隊之命,執行本總隊掌理事項。 二、負責貨櫃安檢查緝走私與其他不法工作。 三、執行貨櫃落地檢查、聯合查贓、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防制贓車出口。 四、配合財政部查緝私劣菸酒等查緝貨櫃安檢工作。 五、執行反恐、保安、警備、警戒、警衛、秩序維護、刑事。 六、保安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督導。 七、其他有關大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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