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 第 1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預防、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導。 二、違法案件之移送、檢警聯繫及與各刑事警察單位之工作協調聯繫。 三、刑事器材購置之擬議、分發使用與維護、刑事資訊系統之使用等管理事項、各類犯罪紀錄業務之執行、審核、管制、統計及通報。 四、刑事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證物之處理。 五、國境槍械毒品情資之蒐集綜合研整及協調運用。 六、國境槍械毒品及其他抵癮物品之查禁工作。 七、檢肅國境槍械毒品案件。 八、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警犬訓練運用事項。 十、其他有關刑事、經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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