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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辦事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務行政之規劃及執行。 二、員警、警察役役男、訓練班學員與退休人員、眷屬之診療及意外傷害救護。 三、醫療器械、藥材之購置、分配及保管。 四、員警、警察役役男、學(員)生之健康保健及傳染病追蹤治療。 五、餐廳、廚房之衛生清潔會同檢查及營區房舍之消毒工作。 六、支援機動勤務、各項競賽之醫療救護。 七、衛生教育、家庭計畫之宣導。 八、其他有關醫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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