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辦事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承總隊之命,執行警務、督訓、後勤、保防、勤務指揮中心、秘書及醫務等工作事項。 二、有關保安、警備、警戒、警衛及秩序維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大隊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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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承總隊之命,執行警務、督訓、後勤、保防、勤務指揮中心、秘書及醫務等工作事項。 二、有關保安、警備、警戒、警衛及秩序維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大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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