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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辦事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模範(績優)警察之遴薦、表揚。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 三、員工座談會、激勵士氣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與員警(工)因公傷亡殘疾之慰問及濟助。 四、在職(含常年)訓練、員警進修、終身學習與員警因公出國考察計畫之擬訂、遴選、審核及執行事項。 五、員警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 七、政風業務及監標、監驗之會辦。 八、其他有關督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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