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辦事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財產(含動產與不動產)之登記及管理。 二、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辦公廳舍與建築設施(備)之分配、管理、保險及維護。 四、警用車輛、油料之管理、調度、維護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維修及督導。 六、電訊(含訊號)業務之處理、教育訓練、管制及督導。 七、駕駛之僱用、調派、管理及考核。 八、武器、彈藥、防彈裝備配賦與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九、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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