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處務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總隊設下列組、室、大隊: 一、航勤組,分四科辦事。 二、機務組,分三科辦事。 三、飛安組,分二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八、勤務第一大隊,分三隊辦事。 九、勤務第二大隊,分三隊辦事。 十、勤務第三大隊,分三隊辦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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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隊設下列組、室、大隊: 一、航勤組,分四科辦事。 二、機務組,分三科辦事。 三、飛安組,分二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八、勤務第一大隊,分三隊辦事。 九、勤務第二大隊,分三隊辦事。 十、勤務第三大隊,分三隊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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