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102.12.30訂定)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濫墾、濫伐、濫建、污染水源、盜採砂石等違反水資源保護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二、機動支援駐在單位稽查、取締之協助。 三、駐在單位廳舍、重要設施及人員之安全維護。 四、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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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濫墾、濫伐、濫建、污染水源、盜採砂石等違反水資源保護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二、機動支援駐在單位稽查、取締之協助。 三、駐在單位廳舍、重要設施及人員之安全維護。 四、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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