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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102.12.30訂定)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 二、督訓科。 三、後勤科。 四、保防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第一大隊,分三分隊辦事。 九、第二大隊,分二中隊辦事。 十、第三大隊,分三中隊辦事。 十一、第四大隊至第九大隊,分十六分隊辦事。 十二、刑事警察大隊,分四分隊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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