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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警察隊: 一、行政科。 二、督訓科。 三、勤務指揮中心。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刑事警察隊。 八、保安警察隊。 九、和平工業專用港警察隊。
  2. 本總隊得設一中隊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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