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警察隊: 一、行政科。 二、督訓科。 三、勤務指揮中心。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刑事警察隊。 八、保安警察隊。 九、和平工業專用港警察隊。
本總隊得設一中隊辦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