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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督察、重點業務及警戒、警備、重大演習之督導、考。 二、維護警風紀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風紀案件之查處。 三、激勵員警士氣與改善員警服務態度各項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 五、員警考核評鑑與教育輔導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員警申訴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七、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 八、警察品德教育、常年、在職訓練、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九、警察人員進修、考察與專題研究、研習之規劃、遴選及審核。 十、其他有關督察及警察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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