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種聚眾活動與治安、交通、災難事故等情資或案件之查報、狀況處置之指揮、管制及執行。 二、預警查報。 三、協助監看媒體報導有關警政重大新聞之交查、管制及回報。 四、機動警力之指揮、調度及掌握。 五、各隊組合警力運作之管制。 六、越區辦案管制、通報。 七、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八、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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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種聚眾活動與治安、交通、災難事故等情資或案件之查報、狀況處置之指揮、管制及執行。 二、預警查報。 三、協助監看媒體報導有關警政重大新聞之交查、管制及回報。 四、機動警力之指揮、調度及掌握。 五、各隊組合警力運作之管制。 六、越區辦案管制、通報。 七、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八、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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