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公文之收發、分文與文書處理之規則、解釋、考核、獎懲及分析。 二、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重要方案之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 三、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與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檢調、清理銷毀及移交。 四、各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項與警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五、推行為民服務工作及警察公共關係之處理。 六、事務用品之採購與工友、水電、集會及辦公處所管理。 七、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 八、員警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執行及考核。 九、廳舍之整建、營繕工程督導、管理與武器、彈藥、車輛、油料、通訊裝備器材之採購、分配、管理、督導及員警服裝採購、保管、分發。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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