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分所掌理事項如下: 一、防情訊號之中繼聯絡。 二、防情通訊設備之維護、保養。 三、駐地安全維護。 四、協助支援各警察機關防情通訊設備之檢修。 五、其他有關分所業務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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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掌理事項如下: 一、防情訊號之中繼聯絡。 二、防情通訊設備之維護、保養。 三、駐地安全維護。 四、協助支援各警察機關防情通訊設備之檢修。 五、其他有關分所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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