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組織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設廳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建設工程事項。 二、關於森林蠶桑漁牧礦業事項。 三、關於農田水利及墾殖事項。 四、關於農業經濟改良事項。 五、關於工商業之保護監督及獎勵事項。 六、關於度量衡之檢查及推行事項。 七、關於農會工會商會漁會及其他農業工業商業漁業礦業團體目的事業之監督事項。 八、關於不屬土地行政之測量事項。 九、其他建設行政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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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廳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建設工程事項。 二、關於森林蠶桑漁牧礦業事項。 三、關於農田水利及墾殖事項。 四、關於農業經濟改良事項。 五、關於工商業之保護監督及獎勵事項。 六、關於度量衡之檢查及推行事項。 七、關於農會工會商會漁會及其他農業工業商業漁業礦業團體目的事業之監督事項。 八、關於不屬土地行政之測量事項。 九、其他建設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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