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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組織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一切機要及會議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編製分配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人事管理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規章審事項。 六、關於審查各機關行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事項。 七、其他不屬各廳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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