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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組織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廳置廳長一人,由行政院會議議決,就省政府委員中提請國民政府任命,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均簡任,分別綜理各該廳處事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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