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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組織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政府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簡任,由行政院會議議決,提請國民政府任命,組織省政府委員會,行使職權。 省政府置主席一人,由行政院會議議決,就省政府委員中提請國民政府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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